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菏政办发[2016]2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菏泽市实施返乡创业示范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实施返乡创业示范园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8月5日
菏泽市实施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返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返乡创业示范园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法〔2013〕25号)。
第二条 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切实为入住实体提供各项优惠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筹建,每县区至少建一处返乡创业园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返乡创业园区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与市、县产业发展、城市布局和社会发展相结合。返乡创业园区原则上建在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内,在筹建返乡创业园区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以降低成本,加快进度,同时要组织专家对建设返乡创业园区的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返乡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
第六条 返乡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第七条 返乡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三章 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
第八条 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除符合返乡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
(二)入驻返乡人员新创办企业20个以上,其中从事加工制造业创业企业不少于10家,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200人以上;
(三)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
第九条 评估认定时间
市级返乡创业园区评估认定工作于2016年第四季度开展。
第十条 评估认定程序
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的认定按照申报、初审和复核、评估、公示和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菏泽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认定审批表》;
2.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返乡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返乡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返乡创业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返乡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复核。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采取返乡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园区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在市级媒体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 “菏泽市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对达到标准的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按标准高低每县区奖补1处,并给予资金奖补,奖补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园区管理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授牌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上半年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对运行情况达不到市级标准的第二年的50%不再拨付,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和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授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县区返乡创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园区的管。
各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园区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各返乡创业园区要不断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每年对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菏泽市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附件2:菏泽市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基本情况表
附件1
菏泽市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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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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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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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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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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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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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投入 资 金 |
万元 |
占地面积 |
㎡ |
组建方式 (选择打√) |
□新建 □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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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容纳 实体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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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驻 实体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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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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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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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选择打√) |
□门面 □楼宇 □市场 □加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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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 (选择打√) |
□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 □租金减免□跟踪扶持□融资服务□专题讲座□其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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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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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评估认定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菏泽市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创业者姓名 |
创办企业名称 |
入驻时间 |
办理注册登记时间 |
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人) |
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额度(元) |
享受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数(人) |
享受场地和水电暖费用补贴额度(元) |
创业培训补贴额度(元) |
享受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万元) |
贴息额度(元) |
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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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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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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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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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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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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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孵化未成功的企业和孵化成功退出返乡创业园区的企业填写退出时间,退出原因在备注中注明。